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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增值税法常识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13%和0三档)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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