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消费税法常识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
征税对象:(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