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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决定权

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47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2012/3/36)

注意134条: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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