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09/三/35、2012/三/78)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除了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外,还可以管辖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