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二、辩论原则
(一)理解
1.主体:当事人
2.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3.阶段: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注意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一) 理解
1.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2. 阶段: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均可以适用处分原则。
(二)注意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四、诚实信用原则(新增加原则)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对当事人的要求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促进诉讼义务;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4、禁止反言;第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二)对法官的要求
1、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2、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3、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三)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
五、检察监督原则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35条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