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民法考点总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