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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效果:有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其他民是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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