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抢劫、敲诈勒索案:判断其两罪的界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灌醉他人的手段,使他人失去反抗能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实施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已追回抢劫的部分赃物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对抢劫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敲诈勒索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