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闫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未遂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2月8日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闫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盛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以被害人与人通奸为由,逼迫其写下借据,并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被害人的 存折,因被害人逃离未能取钱,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基本案情:
张x(另案处理)以韩xx与其姘居的刘x通奸为由,逼迫韩xx写下2 万元借据1张。张x与上诉人联系,要其帮忙“吓唬”韩xx。上诉人电话联 系原审被告人盛x与其共同前往。三人一起对韩xx进行殴打,逼迫韩xx写出家庭住址、放存折的位置并交出家中的钥匙及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上诉人、被告人赶到韩xx家中取出存折3本交给张x。原审被告人盛x上诉人按照张x安排挟持韩xx到附近银行取钱,下楼后在搭乘出租车时韩xx 趁二人不备逃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 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威胁 的内容是否具有实施的当场性。本案中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 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盛x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 遂,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