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词
关于本案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秦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派马晓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诉讼活动。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对此事件的发生表示遗憾,对被害人姜某某的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姜某某的家属表示慰问。开庭前,辩护人对银川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银兴检刑诉【2013】第524号起诉书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并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贵院调查及庭审等一系列活动,使得辩护人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投案自首、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其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出具的秦某投案说明、黄亚利的证人证言、王玉玲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予以证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试行)“(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之规定,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对本案被告人秦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自愿认罪伏法。且在最后的陈述中,被告人秦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及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秦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秦某及家属均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困难,但仍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70000.00元的赔偿款,并取得了本案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秦某及家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投案自首、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够予以参考!
辩护人:
2013 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