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他人祖坟引发多重民事权益损害的赔偿标准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将他人祖坟挖毁,侵害了坟墓这种特殊的财产权,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还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存在多重的权益损害;对不同权益的损害,应当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案情
汪延国等兄妹四人的祖母汪吴氏去世后,原葬于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黄棚组村民被告黄发国的承包地北侧,起有坟头。2011年3月3日,黄发国为平整土地,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将该坟毁坏。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发现后于2011年3月18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调查后认定是黄发国雇佣他人用挖掘机挖毁了汪吴氏的坟,并对被告行政拘留14日。2011年4月5日,原告方组织人员搜集汪吴氏的部分遗骨后,重新葬在该坟北边山坡上。
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侮辱了原告祖先及后人,为收敛并重新安葬遗骨,原告方及家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且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遗骨零碎散落,仅能部分收回,给原告方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遗骨收敛安葬费用1.36785万元,重新提供一块坟地。
裁判
县人民法院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因此,被告应当对四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3678.5元;二、被告黄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发国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黄发国事前未予认真勘察,将汪延国等四人祖母汪吴氏的坟墓挖掘,其行为构成侵权,应予赔偿。黄发国称未挖掘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依据侵权程度、公序良俗、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数额适当,黄发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