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需要赔偿他人引发的损害后果?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丛某在医院做了眼睛近视手术,手术成功后,丛某不需要佩戴眼镜。伏某不小心用肘部碰到丛某的眼睛,致使丛某眼珠破裂,晶体流出,单眼失明。经法医鉴定,医院的手术使丛某的眼睛眼膜变薄,眼睛受伤是外力的碰撞造成,医院医疗行为是一定的损害原因。 医院的手术符合医疗常规。
【分歧】
医院是否需要赔偿他人引发的损失后果?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不需要赔偿,医院没有致人损害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医院要承担医疗风险;第三种意见认为医院负有连带责任,是医院的手术和伏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丛某的受害后果。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医院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从法律利益的角度分析,医院为他人做近视眼手术,收取了手术费用,必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为自己的医疗行为负起责任。丛某是医院的被治疗方,承担了费用开支,享有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伏某的行为虽是直接原因,深层次的原因是眼膜变薄,使眼睛容易受伤。
从医疗行为认识的角度分析,医院是医疗行为的实施方,是常年操作手术的一方,对医疗行为的熟悉情况比被治疗方深。被治疗方对医疗行为的认识没有医院一方理解透彻。医院不能误导被治疗方的认识,要严格解释手术的不利后果。
从法律与技术的关系看待问题,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技术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在稳定的前提下为技术提供法律服务,并不是阻碍技术的进步。法律是大多数人验证技术的调节器,不合理的技术将危害到自然人的利益。近视眼治疗在现阶段是符合手术常规,但是从理性的角度看待,自然人不能接受这种目前难以发现缺陷、有潜伏性危险的手术。
从医患纠纷的角度分析,法院受理这种纠纷是为了避免今后类似情况的不断发生,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当行业规范受到法律的一定的制约后,手术常规就需要重新定位。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不是为医院制造麻烦,而是为医院、患者提供一个法律的平衡点。
从相当因果关系角度分析,眼膜变薄客观存在,外力打击客观存在。从生活习性上分析,自然人的眼睛碰到他人肘部,是不会轻易发生严重伤害的。丛某的眼睛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只是在医院做了手术,医疗行为的间接原因同样能照成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原因可以是损害的主要原因。按照损害责任的份额计算,医院的责任大于他人的直接损害责任。
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