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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法: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特别规定

(一)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近亲属可为原告

(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四)起诉主体

(1)受害人

(2)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3)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特别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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