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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误区之自动离婚之说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在日常咨询和婚姻诉讼代理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我和我老公已经分居五年了,那是不是我们的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呀?”“我和我爱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我都厌烦了,想跟他离婚。可是,自从三年前我跟他提离婚的事情起,他就去沿海打工去了,手机号码也换了,根本联系不上。听说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真有这么回事吗?那我现在是不是可以和别人结婚了?”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首先,朱律师要强调的一点是,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我国也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我国婚姻法开篇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按照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才生效。
其次,之所以民众有上述误区,我想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
    下面,我们来认真分析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规定。
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该款是对解除婚姻关系方式的补充规定,即如果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或者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任一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第三方介入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通俗点说,就是能谈到一块形成一致意见就登记离婚,要是谈不拢就诉讼离婚。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款主要是规定调解工作应贯穿整个离婚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款主要是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时,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自动离婚误区主要涉及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我提请各位注意几个关键点:
第一、   分居的时间限制,即两年或两年以上;
第二、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分居的,不属于此种情形;
第三、   即便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也不表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男女双方若想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不同的是,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即使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也会依职权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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