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诉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主体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被告: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朱某某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朱某某驾驶A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于蔡某驾驶的沿某路由东往西行驶的B牌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朱某某违反禁令标志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另查明,1A牌号重型自卸车的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运输队,实际所有权人是朱某某。2A牌号重型自卸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3被告运输队是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判决】
一被告朱某某与与被告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金374098元。
二被告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对被告郑州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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