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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彭某某等四人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泰安苑小区#栋#单元#楼#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黄三村##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二村##号#楼#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黄三村##号。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泰安苑小区#栋#单元#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代表人刘方明经理。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彭某被抚养人生活费229020元,赔偿四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因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导致原审判决错误,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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