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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
发布日期:2014-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2010/三/35)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人民调解的效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09/三/35、2012/三/78)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除了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外,还可以管辖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就买卖合同而言,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A、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该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B,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的变化。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加工合同与此不同,应以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007/三/80)

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

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3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第一、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

第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协议管辖

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127条第2款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注意:确定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管辖时,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5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36条

1、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3、管辖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意见34条、35条)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应移送管辖。(意见33条)

二、指定管辖(37条)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三、管辖权转移:38条

(一)自下而上转移

1、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报请: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自上而下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2007/三/40)

1、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异议的时间:通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特殊规定

1、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2条)

2、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条)

3、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第6条)

4、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第9条)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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