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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一)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故意的类型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直接故意

必然或可能

希望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1)意志因素不同:

(08年2卷第2题)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错误)

(2)认识因素不同:例如,两人在一个筐里擦高楼,第三人为杀死其中一人割短吊绳,该第三人对两人的死亡均属直接故意。

(3)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二)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遇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预见到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预见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预见的过失。

展开一点:

就犯罪的心理态度而言,无预见的就只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有预见的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意志因素不同:

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因素不同:

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判断为应当预见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1.有预见的义务:预见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义务,也包括职业、业务方面的义务,还包括社会习俗、日常习惯等要求的义务。

2.有预见的能力:应当从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领域、被侵害法意的大小、周围环境的状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12年)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BCD)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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