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一)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故意的类型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
直接故意 |
必然或可能 |
希望 |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构成犯罪 |
间接故意 |
可能 |
放任 |
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
(1)意志因素不同:
(08年2卷第2题)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错误)
(2)认识因素不同:例如,两人在一个筐里擦高楼,第三人为杀死其中一人割短吊绳,该第三人对两人的死亡均属直接故意。
(3)结果对定罪的作用不同:
(二)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遇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预见到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预见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预见的过失。
展开一点:
就犯罪的心理态度而言,无预见的就只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有预见的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意志因素不同:
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因素不同:
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判断为应当预见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1.有预见的义务:预见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义务,也包括职业、业务方面的义务,还包括社会习俗、日常习惯等要求的义务。
2.有预见的能力:应当从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领域、被侵害法意的大小、周围环境的状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12年)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BCD)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