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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我国刑法学界以前主流观点是全部共同说,现在主流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司法考试在2005年以前坚持全部共同说,现在坚持的是部分共同说,并且近年多次出题测试考生对部分共同说的掌握情况,因而建议大家按部分共同说掌握。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两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这时,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甲有杀人的故意,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破坏了军事通信设施,两人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成立共同犯罪,但对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

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入户抢劫,就抢劫罪构成共犯。

(11年)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09年)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C)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07年四卷案例)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12年)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10年不定项选择)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骗衬衫,提前向乙约车,甲乙共犯合同诈骗,将赃物卖给丙。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10年二卷第6题)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10年二卷第6题)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重点注意三个问题:

(一)对合犯(对向犯)问题

1.概念:是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相互对应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的犯罪。

2.类型:

(1)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两个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破坏军婚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3.是否属共同犯罪:

前两种情况属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

(12年)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BCD)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二)承继的共犯问题: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承继的共犯,属于事后帮助犯。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在法律上既遂后,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继的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后面加入的人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负责,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成重伤后,丙参加进来,丙与甲构成共犯,但丙对乙的重伤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承担加重的结果10年以上的有期、无期或死刑的刑事责任,而丁只承担一般抢劫罪的刑事责任(3-10年)。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08延)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D)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三)犯罪集团(特殊共犯,相对于一般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类:

1.法定的集团犯罪:主要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类。

2.非法定的犯罪集团:其他犯罪集团。

处罚时不一样:组织、领导、参加前述两类犯罪集团是实行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其他犯罪集团只是预备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只需对实际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 “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2012年4月,云南元谋县两男商量玩换妻游戏,一人未遂称媳妇被强奸,两人都构成强奸罪既遂。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③ 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的(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转化: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2.刑事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① 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 对教唆未遂如何处理的两种学术观点: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即使实行犯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也应当定罪处罚,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没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才应当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不应定罪处罚。

③ 我国的主流观点:传统上,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未遂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在在逐渐转向共犯从属性说。司法考试已经转到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未遂不构成犯罪,建议大家按照这一观点掌握。

五、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非常重要。

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犯罪人都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

(一)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的人都属既遂;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二)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1.比较简单的:全体共犯一致中止,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比较复杂的:部分共犯中止。分两种情况:

(1)简单共犯的场合: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的场合:

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应当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进行了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11年)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08年)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其二,就实行犯而言: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复杂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由实行犯决定的,只要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帮助犯、教唆犯不定中止,帮助犯、教唆犯应当定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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