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行政法笔记:国家公务员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2.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3.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 行政处分。
b. 追偿权。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一) 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 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 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 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 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