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国家公务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一)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
分类标准: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三)领导职务和政法英杰非领导职务
分类标准:公务员的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国家机关。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义务和法定权利决定。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国家公职关系以外,还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一)考任
(二)选任
(三)聘任
(四)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五项制度: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二)特别劳动关系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一)公务员退休
(二)公务员辞职
(三)公务员辞退
(四)公务员政法英杰死亡
(五)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