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立法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法规的名称:
a. 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b. 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c. 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
a. 法律保留原则:
b. 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
c.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
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
a.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
c. 地方人大: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
d.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制定规章)
e. 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