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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合伙协议、利润分配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伙协议

(1)形式: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第4条)

(2)合伙企业法强制规定的项目:

A 法理强制性规定,比如合伙人责任性质(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B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C 有限合伙企业中,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D 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F 普通合伙人竞业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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