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笔记:特区政治体制
发布日期:2014-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区实行行政长官主导的政治体制,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行政长官和政府(《香港基本法》第43~44条)
1.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代表特区。特区行政长官同时是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
2.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
3.特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就特定事项对立法会负责。
(二)立法机关
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以及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香港基本法》第73条、第76条)。
【提醒注意】
(1)立法会审核、通过财政预算必须根据特区政府的提案;(2)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三)司法机关
1.香港特区法院
香港特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香港基本法》第81条)。
【提醒注意】
(1)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2)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3)香港特区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但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香港基本法》第63条)。
2.澳门特区法院、检察院(《澳门基本法》第84~86条、第90条)
(1)澳门特区设立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提醒注意】
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2)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