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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诉笔记:申请回避的复议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避申请的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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