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以保障案件公正的审理。
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的方式: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答复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决定的作出机关: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