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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笔记:保险法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对于保险法知识点,在新增法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等三个方面有所侧重。

一、新增法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考点预测: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做了区分。

相关解析:对于人身保险,还是要求在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二、新增法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考点预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权即对于保险人而言,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相关解析: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依然同意承保,等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提出抗辩,这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新法增加此规定以寻找利益的平衡,实现当下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

三、新增法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考点预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相关解析: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即在投保人发出要约(填写投保单)之前已经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特别对于免责条款规定了说明的形式,即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这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业务员几乎很少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对于客户来说,或者是没有查看条款的意识,或者因为这些业务员是熟人介绍,甚至本身就很熟 悉(靠关系开拓业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务拓展的最主要方式),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识索要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很难对合同内容有清楚了解。可是,保险人却在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说明,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字样”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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