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最典型的是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找包工队把违章建筑拆了,由当事人付钱。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最典型的是税务中的滞纳金,某人应缴税而不交,就收滞纳金。
2.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两种。
人身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予以强制传唤;卫生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患者予以强制隔离等。但是,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具有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
财产强制执行。例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