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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重点: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和大小,因此是决定行为法益侵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2.犯罪的目的

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换言之,没有该目的,犯罪则不能成立,这种犯罪被称为目的犯。

归纳总结

司考中比较重要的目的犯包括:目的犯

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 152 条,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2.高利转贷罪(第 175 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侵犯著作权罪(第 217 条,以营利为目的);

4.绑架罪(第 239 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

5.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240 条,以出卖为目的);

6.诬告陷害罪(第 243 条,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7.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赌博罪(第 303 条,以营利为目的);

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 363 条,以牟利为目的);

10.行贿罪(第 389 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提示注意

⑴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①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②从内容、性质、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③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能各式各样;不同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虽可能各不相同,但犯罪动机却可能相同;也就是说,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犯罪动机可能形成多种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可能会出于多种犯罪动机;

④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也可以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则主要影响量刑。

⑵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中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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