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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法律导致劳动者“工龄归零”应属无效行为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王向阳律师
现在国内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采取很多手段恶意使劳动者“工龄归零”。其中有突然终止续签劳动合同后,停工半年或几个月后又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初次劳动合同的,也有设立其他关联企业,在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隐瞒用人单位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才发现用人单位不一致而无法正常申请仲裁和诉讼的。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我们一般都应该视为无效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国内率先规定: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现在我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明”的现象。有些企业会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签字,完后才统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是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时,劳动者并不知道会不会加盖其他企业的公章。而且,用人单位把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后的合同全部封存,拒绝让劳动者持有。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这样应该也属于恶意采取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了本意以外的劳动合同,往往也会使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于申请劳动仲裁和难于进行诉讼活动。我们一般都应该认为这些行为同样属于无效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出现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条款。对于此类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严重的应当视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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