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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年休假问题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劳动者年休假问题的法律解析

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安排员工进行年休假,或者通过制定违法的规章制度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有鉴于此,本律师特就职工年休假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如何理解?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算不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说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工龄)也应当计算在内,可以社保缴纳记录或以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作为证据。
二、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哪些方式来剥夺或减少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常见的方式有:1、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2、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定级别的员工或必须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实际上等于偷换法律概念以达到剥夺或减少员工年休假的权利。3、对年休假的问题不置可否,采取敷衍的方式。 4、要求劳动者书面予以放弃年休假。
三、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安排年休假,劳动者可以如何维权?
首先,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在规章制度中变相剥夺或减少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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