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款类案件中侵权案件的思考
我认为现在基层法院在审理类似出嫁女、独生子女户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在此提交给大家和各位前辈们以作讨论。一、直接要求村组向未列为分配人员给付等同于其他正常村民同数额的金钱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1. 我一直在找类似该类法律依据,但我见到往往都是“相同份额”而不是相同数额。份额和数额的概念一致吗? 2.我国土地法当中有规定:对村组制定出来的分配方案中有损害到村民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不服时,可以起诉要求撤销。最高院的解释中认为可以列为民事案件受理。但人民法院一直认为可以列为民事案件就是应该支持这种直接要求给付现金数额的诉请,而不是应该行使撤销权并得到支持的诉讼方式。二、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款的实际意义应该对失地村民(特指对依赖即将失去的土地生存获取生活来源和保障的农村人员)一种补偿和安抚。那些不在村中生活,不依本村组土地获取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的人,可以从本村组长期生产生活的正常村民手里分取分配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