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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笔记: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4-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定义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而形成的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代理商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商事代理契约而成立,后者则基于商事买卖契约或其他商事行为契约而成立。

二、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二)代理商的权利

三、代理商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种情况

1、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缔约 该合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代理商作为代理媒介,是被代理人的消极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企业没有授予代理商代理权,而代理商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了代理活动,根据商法的规定,代理商就要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2、代理商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缔约 即隐名代理的场合,不管代理商是否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被认为是代理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这时,代理商同第三人发生关系,代理商必须把他同第三人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根据协议、法律,代理商不再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制度。其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权。对代理商予以补偿的几种情况

1、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在与代理商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因为代理合同终止,原本根据代理商介绍的客户所已签订的合同或将来签订的合同,代理商应能得到佣金

3、依据各种相关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理人应当给予补偿。被代理人对代理商的补偿主要有两种,一是佣金补偿,二是竞业禁止延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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