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在历年司法考试中,商法都是丢分比较多的部分,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收集整理了商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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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及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司考商法: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征为:
1、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商人是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3、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都具有营利性和连续性的性质。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关系既包括经营活动,也包括非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限于经营活动。
2、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
3、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仅指商品的交换关系;而商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还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
4、民事关系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商事关系除此外还强调国家对商主体的管理权。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客观标准 (二)主观标准 (三)折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