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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同学之间人身损害,最终由学校和对方家长全部赔偿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曲延波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均就读于被告XX县第二中学,三人均是该校高一的学生,平时同学间相处没有什么矛盾,同学关系较好,会相互开玩笑。2013年9月25日上午课间时间,被告B开玩笑要脱C裤子,听到此话的C便拿起板凳掷向B,被机灵的B躲过,但是不幸的是砸中了原告A,造成原告头面部受伤。学校老师知道此事后,立即拨打“120”将原告送往XX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额顶部现一长3.5CM呈弧形裂口。在XX县人民医院缝合包扎后又回学校,之后其爷爷每天到学校陪原告打针消炎,至2013年10月23日共8天。被告B、C家长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事后XX县第二中学召集各方家长处理此事,原告母亲为此从外地回家,学校处理意见为:除医疗费外,B再支付900元,C支付700元,但因原告母亲不同意而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整形术费1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2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最终法院认为学校对原告的受伤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其责任比例应按学校、C、B,5∶4∶1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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