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1444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
如您有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需要请教庄荣华律师,可致电13770501904联系。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1 3年7月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1 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 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律师寄语: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悠然,没必要模仿。你认为快乐的,就去寻找;你认为值得的,就去守候;你认为幸福的,就去珍惜。做最真实朴实的自己,依心而行,无憾今生。
鼓楼区快速离婚案
正式立案前-民政局协议离婚
庄荣华律师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男方,因长期与妻子感情破裂,且与丈母娘关系不善,同时抚养子女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积怨,因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协议一致,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多次努力协调,最终双方成功快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在此案代理初期,庄荣华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以及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我挣得委托人的同意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同时在得到相应反馈之后,制定了多套离婚协议的方案,虽然对方在接受到我方的提案后延迟性较强,而且我方当事人心情焦急,无法等待,但庄荣华律师仍然通过交流沟通发现双方协议的可能仍然居大。
最终,在第三次修正离婚协议后,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在鼓楼区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
期间,双方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件当场撕毁,并就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房产分割,夫妻债务等一系列问题全面达成一致。
庄荣华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诉讼离婚是一种方式,协议离婚也是一种方式,本案庄荣华律师通过自己的办案经历以及熟悉男女方双方对于离婚事宜的反应和做法,才能巧妙的避开不良情绪,更好的在双方感情破裂、彼此对立的情况下彻底解决此案,这需要离婚律师的办案水准与耐心,有时候适当的方式、合理的建议、良好的沟通,反而更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离婚愿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的结果以及案件办理的速度。
鼓楼区离婚案-诉讼期间成功一个月离婚【快速调解】 案情介绍:
委托人刘女士因与丈夫无法对抚养权及探视权达成一致,据此只能诉讼离婚全面解决纠纷,于2013年2月1日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当事人,庄荣华律师当日即草拟离婚起诉状,陪同当事人一同于鼓楼法院成功立案。
案件结果:
律师接案即展开诉讼期间的调解工作,前期沟通在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下,适逢过年,当年假结束之际,庄荣华律师再次与对方多次沟通,并且修改了离婚协议,在鼓楼法院调解员的协助下,最终于2013年3月1日,双方正式离婚,由于女方户口在外地,孩子一直在南京就读,故我方将抚养权让与对方,但扩大探视权时间与期限,约定在每年寒暑假皆由女方抚养照料,互不支付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满意案件结果。
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与女方2004年认识,,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女儿,现夫妻感情破裂,分居3年,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望权
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不需女方支付。
每年寒假、暑假孩子由女方接至女方所在地共同生活,但必须在假期结束前两日内送回,并且督促孩子完成假期作业,另该期间孩子生活费用由女方负担。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双方无财产纠葛。
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各人债务各自承担。
4、协议生效时间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5、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执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寄语: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知足就是幸福。大千世界,求无止境,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过眼繁华三千,转眼两头空。心有余闲,每天都有幸福,受得苦中苦,才能享得福中福。心有所盼,却懂得止步于缘分的尽头,回头必是万里晴空。人生苦短,名利却冗长,从古到今,多少富贵随人去?知止而后安,放下便是福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