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离婚案律师策略意见与案例指导
【江宁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讲解
案情介绍一: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律师寄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多次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快速成功处理离婚诉请,很大程序能够把握和利用调解协议的机会。
虽然当事人因双方无法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而委托律师代理全程诉讼,但在律师协助以及法官释法的协助下,显然要比当事人自己在家里协商离婚强的多,并且双方敌对情绪较高,由外人代劳反而能够避免相应情绪的对抗。
在2012年中庄荣华律师,在江宁区为江女士代理离婚诉讼,男方坚持不同意,但通过数次沟通,多次修改离婚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最终还是成功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协议离婚的动作,并且此次在江宁区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都没有经过前置调解程序就完成了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善于发现对方的着力点,才能巧妙地把握最终结果,在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也理性的给委托人分析利弊,适当取舍也是胜诉的关键。
在2013年春节之后,庄荣华律师在鼓楼区法院代理的离婚案件,仍然在一个月内成功完成了协议离婚的任务,此次对方有较强的不同意离婚的念头,但双方长期分居等理由又无法回避,抚养权与探视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庄荣华律师在与对方协商差不多之时,恳请承办法官再电话致电对方,巩固谈判效果,终对方同意协议离婚,后庄荣华律师又安排和告知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完成了此次协议离婚的最终步骤,也完成了委托人的重托。
诉前调解是法院用来调解不予离婚的环节,在多数时候却能够被优秀的离婚律师发挥出杰出的效果,取决于律师尽职代理与认真观察,努力协议双方的差异,减少摩擦,和谐解决。
【江宁区离婚案】
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讲解
案情介绍二: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战鹏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
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结束语:
很多当事人离婚都期望子女抚养权归属自己,对于子女的关爱和照顾,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财产的性质及多少,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或满足,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配合律师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