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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离婚案的案例指导意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2月3日,立案至今一年之久的李阳离婚案一审终于宣判,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李阳赔偿李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个女儿归李金抚养李阳每人每年支付10万元、李阳三个月内支付李金1200万元财产折价款。离婚判决的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时宣布了对李金的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裁定有效期3个月。
“疯狂英语”的名人效应,让此案自开始就倍受社会关注,审判当日法庭内四五十家媒体围成一堵人墙、法庭外反家暴志愿者也围成一堵人墙。此案对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有着极强的社会意义。该案是北京地区(也可能是全国)第一家法院第一次援引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裁定的规定,对婚姻家庭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依据该裁定,若李阳违反继续对李金实施暴力行为,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此案,公众第一次大范围的知道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新鲜名词。但这一新鲜事物——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朝阳区法院首创。早在2008年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就签发了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依据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而制作,当时新《民事诉讼法》还未颁布。〈审理指南〉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此条文规范的是法律裁决事项的范围。此令与李阳离婚案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同是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发布,但性质、依据和法律效力是明显不同的。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行为保全”的一种,目的是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依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而〈审理指南〉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这种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分紧急保护裁定(15天)和长期保护裁定(3至6个月)。
〈审理指南〉发布后,部分地方法院针对人身保护令相继出台了地方的指导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这些指导性意见法律依据皆是原〈民事诉讼法〉140条,与李阳离婚案中的人身保全裁定是完全不同的。
现在,原最高院发布的〈审理指南〉并未失效,新〈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可以援引这两种不同的依据来保护弱势妇女儿童,禁止施暴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的行为。相信未来家庭暴力案件会越来越少,男女平等的理念会越来越深入。在此也提醒有暴力倾向的大男子主义们,“君子动口不动手”,若动手,法律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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