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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快速离婚案-律师调解技巧与诉讼策略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首次诉讼一个月判决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为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多次与女方协议离婚无果,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离婚,希望能够尽快了结此段痛苦的婚姻生活。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迅速起草离婚起诉状,并系统准备了证据清单以及律师意见,及时向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秦淮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案件结果
    秦淮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8月,判决时间为2013年9月,历时约1个月。

律师点评
    大量离婚纠纷,当事人首当其冲的是在家协商离婚,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离婚并委托较为有经验的离婚律师代理此案,虽然在家中无法协议离婚,但是正式走入法庭,通过质证、辩论以及深入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以及相应诉讼成本、时间周期、得失利弊等问题,也许庭下不能谈的问题,在庭中也可以变成能够解决的事情。诉讼离婚沟通与调解是离婚律师必须要加强领悟与发挥的关键问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 0 0 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 01 0年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不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二、判决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要求C由被告抚养,因为小孩自出生到现在都是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如果判归原告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不利。原告也曾多次表示离婚的话不要小孩,原告在此主张小孩抚养权是应其父母的要求。原、被告经济状况相当,但原告父母在外地照顾小孩不方便。综合各方面考虑小孩由被告抚养对小孩成长更有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7年登记结婚,于2 0 1 0年育有一子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双方经协商确认:双方共有的奔驰小汽车苏一辆归原告所有,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归被告所有,车位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大光路房屋另行处理,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审理中,双方均主张小孩C的抚养权并同意如果小孩归其抚养则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放弃各自在大光路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同时要求法院就探视权一并作出赴理。双方认可小孩出生后被告的父母帮助照顾小孩的时间较多,而原告的父母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小孩。原告陈述月收入在9 0 0 0元,被告陈述月收入为7 0 0 0元至8 0 0 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冲突,引发夫妻间的矛盾,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就共有财产奔驰小汽车一辆及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达成协议确定归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所生之子C的抚养权,双方均主张由其抚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收入较高,具备抚养的经济能力,但从小孩的成长考虑,小孩尚只有3周岁,且自小被告父母照顾较多,故本院判决小孩归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可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周行使一次探视权,原告A有权每次将小孩接走照顾一天;被告B应予以协助配合。
    四、双方共有的奔驰小汽车归原告A所有;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l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3日



                                    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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