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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已经过户,可以反悔吗 】
发布日期:2014-03-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女士60多岁了,没有老伴也没有子女,有一个外甥某军对她很照顾。在居委会的见证下,女士和某军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外甥某军照顾女士的生活,为她养老送终,女士把名下价值200万元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外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初期外甥某军的表现不错,搬到女士家中照顾女士的生活起居。可好景不长,女士发现某军背着自己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先后取走了10万元钱。女士质问某军为何不告知自己,双方发生争吵,某军从女士家中搬出,此后没有再来照顾女士。女士生病,他也不来探望和照顾。女士觉得有些后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房产。
被告某军辩称房产已经过户完毕,不存在撤销的事实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被告某军协助将房产过户回女士名下
广州朱俊凯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女士和外甥签订的这份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就是某军为女士养老,照顾其的生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一方赠送财产、另一方接受财产后,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了,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不同了。如果接受赠与的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赠送出去的财物。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接受赠与的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某军长期不来照顾女士,这说明他没有履行赠与协议所附的义务,女士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合同,要回已经过户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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