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2岁的高某早年丧妻,三个已成年子女对老人的吃住不管不问,平时都是其侄子小高照料。2006年5月,高某决定将其位于本市朝阳南路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高,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一并交给小高。2007年4月,小高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0月,高某的三个子女得知父亲把房产赠与他人之后,表示强烈反对。高某此时也有些后悔,要求小高将房屋返还,但遭到小高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能否反悔?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故本案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高某有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是交付或转移财产权利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而不动产则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依上述规定,本案中房屋赠与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有权反悔,而受赠人不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高某早以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受赠人小高,且小高已占用并使用该房2年之久,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