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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吗?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揭某婚前购置了一处房产,我与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我俩约定将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揭某能撤销他的赠与吗?

答:揭某不能撤销对你房产的赠与。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彩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

综上,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故你们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揭某是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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