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和伪证罪案
2013年1月13日下午,P某某、王某、孙某某(三人已另案先行提起公诉)和张某某、游某、周某、周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秦某等十余人到官渡古镇某茶室打麻将。其间,P某某等二人因琐事与茶室服务员发生纠纷,茶室股东饶某和L某闻讯后相继赶到茶室。为了“解决”与该两人的纠纷,L某便邀约L甲、J某、G某(按公安机关表述,此三人在逃)和陈某某到茶室,手持刀具等工具对“挑事事端”的P某几人进行对质,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最终导致人员伤亡和茶室部分物品损坏。在这一起双方邀约多人进行的聚众斗殴事件中,L某这一边吃亏很大,造成了自己的一个兄弟陈某某死亡,而P某某这一边有三人受轻微伤。作为“受害人”的L某随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在其安排下,未在聚众斗殴现场的L乙和L丙二人在向公安机关作证称自己参与了斗殴。后L某和L乙、L丙三人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而真正在现场的L甲、J某、G某三人则始终未能到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是在逃。在L某、L乙、L丙三人被执行搜捕后,进行了“翻供”,交待了L乙、L丙两人不在现场的事实。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后,对三人向检察机关提请公诉,要求以聚众斗殴罪、伪证罪数罪并罚追究犯罪嫌疑人L某的刑事责任,要求以伪证罪同时追究L乙、L丙二人的刑事责任(起诉意见书未认定刑事拘留时认定的敲诈勒索罪)。
三人的家属委托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耿天法、王为三位律师为三人提供刑事辩护。此案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年三位律师提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卓有成效的辩护意见,受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并最终提到采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人各自的行为不构成所指控的刑事犯罪,最终予以不起诉处理。去年年底,L某、L乙、L丙三人均已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