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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讲义:全国人大代表
发布日期:2014-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权利

⑴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⑵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①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②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③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⑶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⑷言论免责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⑸人身受特别保护

①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③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⑹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⑺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⑻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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