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讲义:选举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划分主要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每个选区选1—3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3.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5.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6.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8.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