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病假工资 | 相关规定 | 说明 | ||||
全国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 如地方无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该规定。 | ||||
浙江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河北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 | ||||
湖南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上海 |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2年 | 本人工资60%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 | 本人工资70% | ||||||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 | 本人工资80% | ||||||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 | 本人工资90% | ||||||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 | 本人工资100% | ||||||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不满1年 | 本人工资40% | |||||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 | 本人工资50% | ||||||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 | 本人工资60% | ||||||
江苏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广东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南京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 | | ||||
广州 | 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支付病假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5年 | 45% |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 ||
满5年不满10年 | 50% | ||||||
满10年不满20年 | 55% | ||||||
满20年及以上 | 60% | ||||||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 65% | ||||||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 | 70% | ||||||
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支付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不满10年 | 40% | 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 | 45% | ||||||
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 | 50% | ||||||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 55% | ||||||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 | 60% | ||||||
深圳特区 | 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 工龄不满5年 | 本人工资60%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 | | ||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 | 本人工资70% | ||||||
工龄满10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80% | ||||||
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支付救济费 | 工龄不满5年 | 本人工资50%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 |||
工龄满5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60% | ||||||
厦门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天津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 | ||||
北京 |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