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医疗期的是多少及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劳动局沪劳保发83号等规定,员工病假工资的问题是基于不同的工龄来确定的。
首先,连续工龄是指员工在一个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
工龄不满2年的 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60%;
满2年不满4年的 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70%;
满4年不满6年的 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80%;
满6年不满8年的 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90%;
满8年及其以上的 病假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100%;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