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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
发布日期:2012-12-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1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2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2006628发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为640元。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0.59元,其80%24.47元,因此,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4.47元。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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