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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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