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解释》119条四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解释》20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1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记忆点:军人军秘,前病后治
军人——当时是军人时所犯任何罪,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秘——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涉及军事秘密,非军人也由军事法院管辖
前病——前并(入伍前犯的罪与入伍后的罪一并由军事法院管辖)
后治——后职(退伍后发现在服役时所犯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由军事法院管辖)